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总公司”)在办理信用保证险业务过程中查询本人信用状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司及贵司总公司在办理信用保证险业务时,可以基于以下用途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事业单位等一切盈利性、非盈利性、公共、民间的机构及组织)采集本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个人信息、信用信息、行为信息、交易信息、资产信息、设备信息等),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人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

    (一)自然人投保,申请审查自然人信用状况或自然人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担保人,审查担保人信用状况时;
    (二)企业投保,申请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状况或企业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担保人,审查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状况时;
    (三)对已承保业务进行保后检查或对已理赔业务进行追偿等保后管理工作时;
    (四)投保人提出异议申请时。

  二、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司或贵司总公司在信用保证险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险项下的借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三、无论本人的信用保证险投保申请是否获得贵司承保,本人同意本授权书以及本人的信用报告等材料不要求退回。

  四、授权期限自签署本授权书之日起至本人将本授权所涉信用保证险业务中贵司承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若本授权所涉信用保证险业务提前终止,则授权期限随之终止。

  五、本人声明,在签署本授权书前,本人已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贵司已经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也已应本人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知悉、理解本授权书各条款及其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的约束。

授权人(签章):            

授权日期: